合伙纠纷案例司法解释?
关于合伙纠纷的案例评析
1、案情概要
康某系西安某墙纸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份,康某与张某、陈某等八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投资西安盛巴洛克公司经营的一个墙纸项目,每年年底分配利润。协议签订前后,张某、陈某等八人按约定比例共同出资了400万元。后来,项目经营不善,康某未按约定分红。2016年1月份,张某、陈某等八人共同作为甲方与康某(乙方)签订一份《散伙清算协议书》,约定康某按照300万元分两期向张某等八人退款,统一退还至张某账户,但未就张某等八人之间的各自退还比例进行约定。后来,双方康某仅退还了60万元,张某等七人起诉到法院,陈某并未起诉。
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但无法向陈某送达,便采用了公告送达。法院作出判决,以“双方未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散伙清算协议书》未对退还投资额比例作出约定,陈斌不参加诉讼导致《散伙清算协议书》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3、案件评析
1、双方签订的《散伙清算协议书》是否属于清算协议,并完成了清算?
笔者认为,双方签订的《散伙清算协议书》属于双方约定的退伙清算协议。该协议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先的合伙法律关系后形成的书面协议。同时,全体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已经进行了清算,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财务账目及盈亏进行结算,认定事实错误。
2、《散伙清算协议书》未对张某等八人的退还比例进行约定,能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笔者认为,《散伙清算协议书》中未约定张某等八人之间的退还比例,确认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张某等人都默认按照出资时的份额进行分配,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不过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彼此之间的退还份额,张某等人可以分别起诉,本案就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了。
3、陈某不出庭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判决?
笔者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共同诉讼当事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某不参加出庭,导致协议客观无法履行,明显违背了司法解释规定。
4、合伙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是合伙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好的管理模式能让企业长久生存,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企业就不能长久发展。
2、财务管理。财务部门是企业的核心部门,企业账目管理及利润分配,是各合伙人之间最关注的问题。很多合伙企业出现裂痕,主要是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导致。
3、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当合伙出现矛盾或者有合伙人想要退出合伙时,就需要有合理的退出机制,保证一个或多个合伙人退出后,企业仍能正常运转,散伙时,方便合伙清算。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总结,仅供参考。
项目合伙人模式利润分配案例?
案例如下:
1、按投资比例分配,这是比较公平的办法,比如这个项目共需要1万元投资,可钱可物,,你投了5000元,A朋友投了3000元,B朋友投了2000元。等于是你投资了该项目的50%出资,A朋友投资了该项目的30%出资,B朋友投资了该项目20%的出资。按合同约定,或月或季或年结算,除去税金和成本,结余总额按50%,30%,20%分配利润。
2、按贡献大小分配,比如你或者你的合伙人,是投资项目的发起人,或在项目里是举足轻重的人,能影响到项目的成功与利润的多少,那这个人可以在经营结点后计算利润前,适当从利润里先拿出一部分,以后也可以按照利润的百分点,作为奖金,奖励给这个人,剩余部分利润按比例分成。
3、还有一种就是根据生意或项目的性质,缺少某一个人不行,这个人也没投钱,比如是你或者你的合伙人,那就要给这个人专门拿出来一笔利润给他(具体数额或比例建议在合同里约定好),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干股,除去干股后,剩余利润再按投资比例分配,要不然会影响到生意或项目成败。如果有这种情况,这点建议切记。
本文由求思文案整理发布,不代表求思文案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mohes.cn/wenan/1181.html